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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59 证券简称:王府井 公告编号:临 2023-021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相关资料图)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3 - 2023/7/14 2023/7/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35,049,45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3,504,945.1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3 - 2023/7/14 2023/7/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国
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北京振中电子集团、北京商贸企业服务公司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直接派发。
(1)对于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股东的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股。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股。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 0.10 元/股。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512596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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